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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保护申请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3 浏览量:731
在海关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希望向海关提出撤回扣留侵权货物申请的情况。考虑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对涉嫌侵权的货物有追认授权的权利,因此,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允许权利人撤回扣留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予以了明确,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上述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有权在海关作出货物构成侵权的认定结论前,撤回其向海关提出的扣留货物的申请,海关在此期间接到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撤回申请的权利,影响行政执法秩序或者损害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权利人在海关作出货物构成侵权的认定结论后提出的撤回申请,海关将不予接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受理与核准及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