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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的含义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4   浏览量:791  
  


  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制度。海关稽查改变了传统的口岸监管模式,将海关管理延伸到企业内部和货物通关放行之后,是海关正面监管的重要手段,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海关监管体系。多年来,海关稽查在强化海关实际监管提升海关监管效能,监督和规范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维护正常进出口秩序,查发企业各类问题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海关稽查的含义:

  (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力。海关稽查的执法主体是海关本身,而不能为其他机关、组织所代替。《海关法》第四十五条将海关稽查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使海关稽查有了法律授权。而《海关稽查条例》则是对实施稽查时海关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的内容作出的具体规定。

  (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海关稽查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产生合法的法律效果。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海关稽查的相对人是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只有与海关在进出口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海关才能对其实施稽查。

  (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海关稽查的内容主要是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

  (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目的。海关实施稽查是为了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时对当事人所提供担保的处理

· 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侵权物品的处理

· 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企业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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