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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的对象、内容与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4   浏览量:783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

  海关稽查的对象是指海关进行稽查时的管理相对人,即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具体包括: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6)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7)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二、海关稽查的内容

  海关稽查的内容,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特定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主要包括:

  (1)进出口申报;

  (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3)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7)其他进出口活动。

  三、海关稽查的管辖

  海关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不一致的,也可以由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实施。

  海关总署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实施跨关区稽查。直属海关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

·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时对当事人所提供担保的处理

· 保税物流园区通关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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