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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的对象、内容与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4 浏览量:783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
海关稽查的对象是指海关进行稽查时的管理相对人,即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具体包括: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6)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7)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二、海关稽查的内容
海关稽查的内容,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特定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主要包括:
(1)进出口申报;
(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3)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7)其他进出口活动。
三、海关稽查的管辖
海关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不一致的,也可以由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实施。
海关总署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实施跨关区稽查。直属海关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