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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企业的监管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1   浏览量:814  
  


  (1)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2)园区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园区企业应当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3)有下列情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税物流园区的性质、设置审批及业务范围

· 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 保税港区货物放弃、损坏、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 加工贸易企业使用非保税料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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