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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申报与查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6 浏览量:727
(1)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2)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3)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4)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5)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凭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自用物品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 海关处理声明放弃、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等进出境物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