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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自用物品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5   浏览量:7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主要是指外国驻中国使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下列人员根据其性质和地位的不同,享有不同程度的外交特权和豁免:(1)使馆人员。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和使馆工作人员。使馆馆长是指派遣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级别的人。使馆工作人员是指使馆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2)与使馆馆长、使馆外交人员、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4)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5)其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

  海关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以及根据上述规定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

  上述所称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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