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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理声明放弃、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等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5 浏览量:792
1.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关可以依照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以下进出境物品:
(1)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是指进境物品已进入我国境内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出境物品已办理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之下,而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
(2)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述物品是指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未办理申报、缴纳关税、提供进口许可证件等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
(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是指因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书写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
2.对上述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出境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2)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3)上述进出境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