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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征收机关、征收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2 浏览量:795
一、征收机关
关税的征税主体是国家,并通过《海关法》将征收关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收。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关税的权力。
二、征收对象
关税的征收对象是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口的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即输入或者输出关境,用于境内市场或者境外市场销售的商品。进出境物品,是指允许进出境的非贸易性物品,包括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携运的行李和物品、为馈赠目的而携运进出境的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自用物品和其他物品。
对于限制进出口但是取得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对于国家规定的免税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经海关审核后,不缴纳关税。对于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因此,严格地讲,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境的应税货物和物品。
三、纳税义务人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亦称为关税纳税人,是依法负有直接向国家缴纳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负有向海关缴纳关税的义务,如果其不依法缴纳关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指经国家批准有权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并记载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单上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指进出境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需要指出的是,报关企业及其他代理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的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虽然要向海关缴纳关税,但是,上述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承担,因此其不是纳税义务人,而是纳税义务人的代理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