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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回避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10 浏览量:698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案,是指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有关案件,当事人是指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海关管理相对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等。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指调查处理过程和结果与其有某种利益或不利的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也不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但因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密、不和睦、隶属或其他类似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
所谓回避,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海关工作人员不参加、不介入和不过问有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人员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经海关决定回避,还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海关内部有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