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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22 浏览量:715
1.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由海关按照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列明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倒扣价格估价法、计算价格估价法及合理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5.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不能擅自出售、转让、移作他用,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须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征税时,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一(征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月数÷监管年限)×12]
上述计算公式中“征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月数”,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l5 日的,不予计算。
6.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方式进口的货物,总体而言都不适用成交价格法,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照《审价办法》第六条列明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倒扣价格估价法、计算价格估价法及合理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7.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2)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录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第二十四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五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