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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15 浏览量:776
按照《海关法》第九十一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海关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等妨碍海关监管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