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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15   浏览量:656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是妨害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里所称“海关单证”,是指海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制发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公文,和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如决定、命令、通知、证件、证书、经海关审核确认的报关单证、由海关填发的税款缴款书等。“伪造”,是指无制作权人冒用海关名义,非法制作海关单证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利用涂改、刮擦、挖补、拼接等手段,对真实的海关单证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为谋利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或出售海关单证的行为。

  (1)刑事责任。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四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根据《海关法》和第八十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进出境运输工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物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行为的处罚

· 进口租赁货物的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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