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1-25   浏览量:928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0号
  【发布日期】2003-12-03
  【实施日期】2004-01-01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为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管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现颁布以下六项禁令:
  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115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