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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1-26   浏览量:973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
  【发布日期】1995-05-11

    【实施日期】1995-05-11

    【时间效力】已被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废止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理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被监理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4、不参与被监理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五、在现场监理时,遵守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做到:
  1、佩带“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持证上岗;
  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理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理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理报告制度;
  5、为被监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六、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3、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1、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2、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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