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通过互联网等形式签订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3   浏览量:593  
  


  一、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这种做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较为常见,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后,中方往往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该确认书才是承诺,签订确认书前,双方达成的协议尚未成立,对双方并无约束力。因此,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双方签订确认书的时间,是信件、数据电文合同成立的时间。

  确认书原则上仅是对双方此前通过信件或数据电文协商合同内容的确认,不能对此前协商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签订确认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选择,并非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是否签订确认书,对合同成立并无影响。

  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明确何时可以提出签订确认书,但不能理解为允许当事人在承诺生效后即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否则,和对要约与承诺的科学严谨的规定是相矛盾的。一方当事人在承诺生效后(即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如果对方不表示同意,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二、网络购物买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时间

  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一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只要符合要约条件的,就认为是网络交易合同的要约。对方也就是消费者在网络上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的,为承诺。当网络交易服务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无需再以传统的签名盖章方式确认。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就是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规定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规定

· 承诺迟到及其法律后果

· 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377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