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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3   浏览量:640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此为一般规则,具体而言: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在同一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同时、同地完备的,该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的成立地点。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即异地签约的情况下,当事人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本例中丙地为该合同签订地。

  (2)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最先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有数个当事人的,也约定一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等。

  但是,当事人的这种另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条款无效。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两个问题:

  (1)如果当事人以要约与承诺达成合同后又协商签订合同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已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不适用上述规定。

  (2)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如果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合同一方接受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作为合同成立的方式时,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一方当事人接受对方履行的地点,不再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通过互联网等形式签订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规定

· 要约的效力及生效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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