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监管机关对合同监督管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8   浏览量:57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职权,具体内容是:

  (1)行使行政监管权的主体是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述主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国务院根据需要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按国务院的命令或决定行使职权。

  (2)行政监管机关行使合同监管权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3)监管范围是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规定

· 提前履行债务的规定

· 选择之债的概念及选择权的归属与转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2006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