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1   浏览量:622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变更的概念,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改变。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就合同内容变更而言,通常包括合同标的物在质最、数量、履行条件、合同价款、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合同担保、违约责任、解除条件以及争议解决的防范等内容的变更,也可以包括合同的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变更。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这里的协商一致也通常需要经过要约、承诺等与订立合同一致的程序。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变更应仅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除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外,在特殊情形或者例外情形下,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而变更。如

  关于当事人约定变更之外的情形。当事人变更合同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形或者例外情形下,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特别规定时,也可以变更。比如在本法第533 条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的承担

· 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6347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