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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1   浏览量:603  
  


  合同变更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因此,合同中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也适用于合同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不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变更合同的合意,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对方虽然未反对,但也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或者没有以其行为表示同意的,则不能认定对方当事人同意该变更。

  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100台空调,交货期为5月30日。由于当年暑期提前到来,甲方提出要求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提前交货。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交货期没有明确做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乙方未在5月15日交货,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的承担

· 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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