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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加入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3   浏览量:590  
  


  第三人加入债务,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严格来说,这并非债的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之债。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产生影响,反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因而原则上无需同债务转移一样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条件是:

  (1) 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该债的关系来承担债务;

  (3) 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

  (4) 将此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况下,就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承担

·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抵销权的规定

·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抗辩权的规定

· 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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