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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抵销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7   浏览量:573  
  


  约定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使债务在对等范围内消灭。约定抵销重视的是债权人之间的意思自由,因而可以不受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只要达成抵销合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权属于债权人的私权,债权人有处分的权利,只要其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法律就无权干涉。

  当事人之间这种抵销的合意是一种合同,协商一致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新的独立的合同,而不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消灭。因而其成立也应当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进行。

  与法定抵销相比,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2)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约定以煤炭抵销运输费,以二级大米抵销一级大米。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尽管不同,但一般说来,他们的价值基本相当,比如以1500公斤特级苹果抵销2000公斤一级苹果。

  (3)对债务要求的期限不同。法定抵销中,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一般必须到期,而约定抵销对债务履行期限没有限制。

  (4)抵销的实现方式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合同终止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合同解除的效力

· 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及生效时间的确定

·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抗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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