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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484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所谓指示,是委托人就事务处理的方法、形式、时间、地点或过程等,对受托人所为的表示,其性质为意思通知,而非意思表示。受托人办理的系委托人的事务,在委托人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遵循委托人的意愿办理委托事宜。委托人关于办理委托事务的指示,可以在委托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委托事务处理过程中作出。委托人可根据情况随时变更指示,对于委托人就同一事项有不同指示的,应当遵循就近原则,以最后一次指示为准。

  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应当及时和委托人沟通联系,在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指示。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受托人才可以自行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这些情况包括:

  (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如果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已难以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2)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受制于客观条件,受托人不能联系或者联系不上委托人。

  (3)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即如果委托人知道该紧急情况,亦会同意这样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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