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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概念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903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委托合同不适用于须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身份行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为。

  (2)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一般认为,信赖关系是委托类合同特别是委托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委托人之所以选任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并承担受托人处理事务的结果,是基于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人品信誉的了解,充分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事务。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信任,愿意为委托人服务并相信自己能够处理好委托事项。当然,这种信赖关系并不限于熟人之间的信任,还包括对专业主体资质或者能力的信任。

  (3)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即可成立,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故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而非实际合同。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故委托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因此,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的责任

· 保管人的提存权

· 储存期限届满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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