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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4   浏览量:523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产生的债务等事项进行清算。经清算,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财产,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分配:合伙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的剩余,在性质上属于合伙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润或者收入,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并分配给合伙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不定期合伙的规定

· 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

·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规定

· 中介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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