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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终止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4   浏览量:525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合伙合同终止,表现在合伙关系上为合伙人当然退伙。这里的退伙,并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因发生某种法律事件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合伙人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死亡而丧失,自然人死亡后,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失去了作为合伙人不可缺少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执行合伙事务。这里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须经人民法院认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由合伙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合伙人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为法人时,其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后,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消失,也就无法行使合伙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即使出现了上述合伙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如果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合伙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 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

·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规定

· 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

·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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