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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无因管理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7   浏览量:486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违反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干预他人事务,违反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通常情况下因不能阻却违法性而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在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的规定,该管理行为产生如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受益人应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受到损失的,受益人应予适当补偿,但上述费用支出或补偿应以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为限。

  应当注意的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未使受益人获得利益的,即使管理人支出了费用或受损失,他人也不负偿还或补偿义务,管理人支出的费用或损失应自行承担;受益人不主张或者不接受管理行为所产生利益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受益人不承担偿还费用和补偿损失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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