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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6   浏览量:586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中介合同中的“跳单”作了规定。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现象。

  构成“跳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中介合同已生效,且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2)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信息或者媒介服务。(3)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信息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信息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等。

  委托人构成“跳单”行为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至于支付的数额,可以考虑中介人提供服务的程度,进行具体的判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中介报酬的支付与中介费用的承担

· 中介人的报告义务和忠实义务

· 中介合同的概念

· 委托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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