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通知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7   浏览量:474  
  


  管理人开始管理他人事务时,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应将管理开始的事实及时通知受益人。这是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管理人因过错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向受益人承担违反通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通知义务的履行,应以通知行为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为前提,如果管理人不知受益人是谁,或者虽然知道受益人是谁但因客观情况无法与受益人取得联系,则免除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如果受益人已知悉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也应免除管理人的通知义务。

  通知后,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受益人有指示的,依其指示。如果受益人同意管理人继续管理,则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受益人拒绝管理人的管理的,管理人应当停止管理;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自此时起构成不正当的无因管理,造成受益人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益人没有表示拒绝,则管理人应当继续进行管理。一般认为,受益人既未同意也未反对,只要管理不违反受益人明示或可以推知的意思,则继续管理仍构成无因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 不属于无因管理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

·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终止

· 物业服务人转委托专项服务事项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3404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