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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报告和交付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7   浏览量:490  
  


  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最终须归属于受益人,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和交付财产,又称为管理人的结算义务。

  完成管理事务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的详细情况,一般包括事务的进展情况、现存的情况、管理的结果等,也包括获得利益的情况、支出费用的情况等。管理活动终止后,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以及孳息,应交付受益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受益人。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了受益人的金钱,应当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管理人拒绝向受益人交付的,构成不当得利,受益人可以请求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和继续管理义务

· 不属于无因管理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

·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 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及业主欠费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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