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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1   浏览量:932  

  


  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如何向他人转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等问题。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取得,一方面是由于委托方提供了研究开发经费和大量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研究开发方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所实现的。因此,委托方和研究开发方都为此做出了贡献,都应该具有分享成果的权利。

  (1)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如果法律并无相关规定且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条件的规定

·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及违约责任

·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运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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