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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支付价款时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3   浏览量:695  
  


  价款支付的时间藴涵着一定的期限利益,关系到出卖人能否及时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对于买受人也特别重要,因为此时间是确定买受人是否违约的标准。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价款交付时间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成补充协议。

  (2)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时,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第58条规定:(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取标的物同时付款,这也同我国民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相符合。此外,日本民法典第373条也有相似的规定,就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定有期限时,推定为就价金交付亦定有同一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买受人支付价款数额和支付方式的规定

· 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检验标准的规定

· 未交付标的物单证和资料情形下风险负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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