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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使用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5   浏览量:747  
  


  试用买卖合同,按照其本来的含义,就是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可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使用就是试用,而不是购买。对于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试用的标的物是否需要交纳使用费,确定试用期限使用费缴纳规则是:

  (1)依照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约定缴纳使用费的,应当缴纳使用费,约定不缴纳使用费的,不缴纳使用费。

  (2)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确定为不缴纳使用费,因而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缴纳标的物使用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 试用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及试用期限的确定

· 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

· 凭样品买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标的物包装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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