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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中推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5   浏览量:681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购买还是拒绝购买试用的标的物享有选择权,决定购买该标的物,或者拒绝购买该标的物。该权利属于买受人,他人不得干涉。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就是选择权的行使。买受人同意购买,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自由选择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向出卖人表示同意购买标的物。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买受人虽未采用任何明示方式同意购买,但从其实施的一些行为,可推知其具有购买试用标的物的意愿,此时应认为其已经表示同意购买,试用买卖合同生效。

  (1)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届满后未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既不表示购买,也不表示拒绝购买的,视为认可购买该标的物。

  (2)买受人对试用买卖的标的物支付部分价款,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在试用买卖中,一般是在买受人表示同意购买合同生效后才支付价款,在未表示同意购买的情况下却支付价款,足以表明其内心具有购买的意愿,应视为同意购买。试用行为应限于对标的物的检查、实验等必要限度,买受人虽未明确表示同意购买,但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时,显然超出了试用行为的范畴,故可视为其已经同意购买。

  同意购买推定行为发生如下法律效力:买卖合同生效;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转移;瑕疵担保责任产生。

  买受人实施了推定购买行为,且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就应推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买受人即使不认可,也不得通过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如果买受人能够证明其从事非试用行为乃是基于认识错误,其内心并无同意购买的意思的,则可适用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规定,撤销该意思表示。

  为保护买受人在试用期间的期待利益,若出卖人在试用期间对试用标的物所为的一切其他处分,在可能导致买卖合同生效后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不生效力。如果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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