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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5   浏览量:732  
  


  凭样品买卖又称为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合同。样品又称为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通常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者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用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出卖人应按照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不相同的,高于样品及其说明的,当然没有问题;低于样品及其说明的标准的,构成违约行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一、凭样品买卖的构成

  (1)当事人在订约时提示已存在的样品。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换句话说,标的物的品质与货样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买卖生效的条件。凭样品买卖要求有样品存在,而且样品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一般认为,当事人应在订立合同时就提示样品,或一方提示另一方接受,或共同确定,但均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完成。如果在订立合同后才提供或举示样品,则该合同不属于凭样品买卖合同。

  (2)当事人有明确的样品买卖之意思表示。即当事人要么在合同中约定以双方指定的样品来判断标的物的品质,要么在合同中写明“凭样品买卖”等类似字样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否则就不能构成样品买卖。比如出卖人先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后双方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明进行的是凭样品买卖,则双方不成立凭样品买卖。所以,按照商店中摆列商品购物不属于货样买卖。

  二、样品的封存

  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通常采取封存货样的办法,以待验证。

  样品封存的一般方式是贴封条,也可以将样品委托共同选定的第三方保管。在封存样品时还可以委托公证部门对样品品质、封条状况、地点、开封人员、擅自开封的后果等进行公证。

  三、样品质量的说明

  样品即便在封存后仍有可能因封存形式、保存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的品质标准失去客观性;同时,为避免当事人对以实体呈现的样品品质产生理解分歧,当事人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通过说明将样品品质进行固定。说明的形式可由当事人选择,可以采取文字、图形、数据等方式,实践中以文字最为常见。

  在既封存又进行文字说明的情况下,合同履行时封存的样品与文字说明不一致发生纠纷,当事人又不能达成合意时,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1)封存的样品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品质应以样品为准;

  (2)封存样品品质发生变化的,应以未变化的文字说明作为判断标的物品质的参照标准;

  (3)买卖双方对样品品质变化与否存在争议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查明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文字说明的品质交付标的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 分批交付标的物情况下解除买卖合同的规定

· 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 买卖合同的解除对主物与从物的效力

· 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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