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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人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7   浏览量:773  
  


  供用电合同一经成立,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安全用电。这是因为,虽然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就电力的供应与使用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它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一般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对其任意处分,出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没有必要对该物的使用作出规定。电力的供应与使用则不同,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电力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由网络联结,相互影响,并且同时完成,任何一个用户能否安全、合理地使用电力,都将关系到电力的运行安全,关系到千千万万用户的用电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任何一种违章、违约用电行为,都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害。因此,不仅双方当事人有必要在供用电合同中对如何安全、合理地使用电力作出约定,而且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电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一下条件:

  (1)用电人违反了国家有关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这是用电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否则,用电人不承担责任。

  (2)用电人的行为与供电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用电人违反了国家有关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并没有给供电人造成损失,用电人可能承担其他责任,但无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应当包括部门规章。具体包括:《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电监管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 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与违约责任

·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与违约责任

· 凭样品买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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