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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支取借款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1   浏览量:570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对于贷款人来说,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其主要的义务。贷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均属于违约行为,会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借款人来说,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后,生产经营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者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得到了所需的资金,因而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收取借款的日期,出现不需要或者暂时不需要借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况。对于贷款人来说,其主要是通过收取利息来营利的,所以,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状况都有统一的安排和完整的计划,借款人如果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回借款的,必然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贷款人来说,所受到的损失就是利息的损失,因此,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即不论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日期及数额收取借款,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上述规定是针对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的情况做出的规定。由于自然人之间借款是以贷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才成立,所以自然人之间借款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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