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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1   浏览量:634  
  


  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支付利息期限的方式有多种,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分批向贷款人支付。

  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首先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合同在一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

  (2)借款在一年以上的,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比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借款期间为两年半,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甲应当分三批向乙支付利息,第一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一年届满时;第二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二年届满时。由于合同的履行期间剩下的时间不足一年,所以,第三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起向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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