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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4   浏览量:980  
  


  一、保证合同的从属性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与其他担保方式一样,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即保证合同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和条件,是从属于主债的从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先订立保证合同,而后订立主债权债务合同,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只有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债务才能有效存在。

  (2)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保证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但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

  (3)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保证人担保的债权范围,但双方约定保证债务的范围与强度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的范围与强度大于或强于主债务的,就减至主债务的限度。

  (4)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人的保证债权从属于主债权,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原则上也随同转移,保证人仍在原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的,则主债权转让时保证债权不转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5)保证债务随主债务人债务的存在而于保证期限内存在。保证是保证人对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信用所作出的担保,因而原则上仅随被保证的特定债务的存在而存在,主债务人转移主债务给第三人时,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也随原主债务人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但保证人明确表示对主债务的转移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不消灭,在此情况下,实际上保证人对受债务转移的新的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6)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主债务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时,保证人债务的保证债务当然也随之消灭。

  二、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包括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的保证合同无效和保证合同本身无效,并非不产生民事责任,而是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按以下规则确定保证人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与保证人均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保证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按以下规则确定保证人的赔偿责任:

  (1)保证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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