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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资格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4   浏览量:916  
  


  保证人资格,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能够作为保证人,为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条件。保证人的资格,最主要的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当财产的保证资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从否定保证人的资格角度作出规定,排除了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其余的民事主体都可以具有保证人资格。即自然人、营利法人、不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担保不属于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因此机关法人不得保证人。另一方面,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都是国家财政划拨的,这些财产和经费主要是用来维持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日常的开支,保障国家机关能履行其职责。如果允许国家机关为他人债务作保证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机关就要承担保证责任,用国家财政经费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这样必然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公务的进行。

  但是在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时,有的情况需要国家机关作保证人。由于这些贷款多用于交通运输、能源、环保、邮电通讯、城建以及农业方面等基础项目,本应当由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不仅资金需求量大,而且不盈利或者盈利有限,仅靠项目使用单位无法偿还贷款,也没有单位和个人愿意为这些项目作保证人,所以,在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上已形成了独特的还款及担保方式:中央政府将筹借到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委托其计划财务管理部门向中央政府提供还款担保,保证向中央政府偿还所用的贷款,中央政府和地方通过这种担保,共同维护国家偿还外债的信誉。所以,在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时,需要国家机关作保证人。因此,为了保障按时偿还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贷款,确保一些基础建设的顺利进行,规定在确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的原则的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作保证人应当符合以下特定条件:首先,接受的贷款应当是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第二,只有在转贷过程中需要国家机关担保的,国家机关才能作保证人。对于外国商业银行对我国地方政府的项目直接贷款的,国家机关仍然不得作保证人。第三,需经国务院批准。只有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机关才可以在转贷过程中作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是指国务院对某一类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可以由国家机关作保证人的批准,不是指对每一个项目进行审查批准。至于对单个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转贷的审查,可以由国务院委托对外贷款的部门进行。规定需经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严格控制国家机关作保证人的情况,防止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擅自作保证。审批权由国务院掌握,既能解决特定项目需要国家机关作保证人的情况,也能对此情况进行严格控制。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保证不属于“公益”,如果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了保证这类非“公益”的民事活动,则违背了设立这类法人的初衷,故应予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作为保证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而其职能是公益性的,因此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此时,村民委员会行使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自然可以作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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