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保证的方式及推定保证方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4   浏览量:1565  
  


  保证的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分别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推定保证人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完全改变了原《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予特别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该推定规则只有在难以确定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能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就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换言之,判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是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对保证合同进行解释。只有在穷尽意思表示解释之后依然无法探知当事人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究竟为何时,才可以适用该推定规则。尤其不得以当事人未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使用“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措辞为由,径直认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保证合同关于保证方式约定的内容兼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表述,应认定当事人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不明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

· 保证人资格的规定

·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346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