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5   浏览量:689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应按以下规则确认租赁物的归属:

  (1)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事前或事后对合同无效后作出约定或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事前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的,只要该条款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则不因合同无效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原则上应当返还出租人。

  (3)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 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及租赁物无法返还的处理

·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的法律后果

·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1151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