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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的概念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6   浏览量:744  
  


  保理一词英文为“Factoring”。一般被认为是以现金方式买入一段时期内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并承担买方无法给付货款风险的一种营业方式,其本质是为赊销贸易的当事人尤其是卖方提供融资的一种经营活动。现代保理业务从出口代理交易方式演变而来,起源于14世纪英国毛纺工业。当时,英国毛纺织品在寄售基础上委托专业代理商代销。这些代理商向国外买主出售商品,同时向出口商担保买主的商业信用。是当时交通不便情况下进行国际交易的必要方式。到18世纪,美国的一些代理商逐步以其高度效率和雄厚资金掌控了为扩大其国内市场所需要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其地位也逐步由代理人演变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保理商。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专门为有关商业企业提供信贷和信用管理服务。经过不断地发展,现代保理商已能提供一揽子服务,包括向卖方提供买方资信调查,100%货款商业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和资金融通等。这项业务在向亚洲国家和地区传播过程中,由于使用中文地区关于保理服务内容侧重不一及运作程序存在一定差异,“保理”一词的中文译名也不同,比如新加坡译为“客账融资”或音译为“发达令”,香港译成“销售保管服务”,台湾译为“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应收账款承购业务”和“账务代理”。中国大陆在20世纪90年代初,商业银行引进保理业务,“保理”曾被称为“客账受让”“代理融通”“应收账款权益售”与“销售包理”“包理”和“保付代理”等。1991年4月底,应国际保理人联合会(FCI)邀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计算中心(现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和中国银行组织联合考察组,赴荷兰、德国和英国考察国际保理业务。经考察组集体研究决定,正式向FCI发函确认,将Factoring一词的中文译名确定为“保理”,从此中文“保理”一词被全球广泛使用。

  在实践中,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主要有两类:即银行保理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我国银行保理业务以1993年中国银行加入国际保理人联合会为标志,正式揭开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的序幕,后来各大商业银行先后入会并开办保理业务。经过20多年的发展,银行保理业务作为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手段,在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商业保理业务于2012年6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发展非常迅速。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4516家。业务总量已经跻身世界前列。2019年6月,国际保理人联合会第51届年会发布的《2018全球保理年鉴》介绍,中国保理业务量持续保持世界第一,达4115.37亿欧元。

  典型的保理业务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是指债权转让关系以及融资借款等服务合同关系,三方当事人则是指保理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保理人之所以介入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为了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融资服务、协助账款催收,以及提供其他服务。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从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角度,对保理合同进行了界定,即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在保理合同中,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一方是应收账款债权人,接受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金融服务的一方是保理人。

  一、保理标的可转让应收账款的范围

  保理合同的标的为可转让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但民法典未对应收账款作出明确界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对其进行了定义,这对理解何为应收账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2)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二、保理人提供的服务范围

  作为债权转让的对价,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的服务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

  (1)提供资金融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一定资金,并从债权人处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这对原债权人而言,是一种资金融通,解决了原债权人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

  (2)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保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向债权人提供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帐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帐单,协助债权人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保理人有专业的催收人员,他们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手段,协助债权人安全地回收帐款。

  (3)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买进应收账款后,由保理人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债务不履行的风险。也就是说,在债权存在的前提下,保理人必须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延迟付款、无能力付款或不愿意付款等后果,并且不得再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要求付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 当事人约定象征性对价后推定租赁物归属的规定

· 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及租赁物无法返还的处理

·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 租赁合同续租和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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