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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6   浏览量:937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对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提示性列举,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除以上内容外,实践中保理合同通常还会约定担保(如回购条款、抵押、质押、保证条款等)、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主要是从纠纷发生时便于举证的角度所作出的规定。即保理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以及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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