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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的责任及免责事由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6   浏览量:677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的原因是:

  (1)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数损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关,或者由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者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间接造成。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承运人违约或者侵权造成旅客伤害,如旅客乘火车旅行途中被车外人掷石头击伤。此时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保护旅客人身安全利益,而赋予承运人的一项责任或义务。

  (2)在旅客运输中,应当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而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旅客的安全。

  (3)在现代运输业中,运输活动的公用性和独占特点以及国家的全面干预,要求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同时由于运输保险业的发展,运输风险大为分散,这就为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奠定的基础。

  (4)各国运输法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过错责任制度已成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基本取向。我国的专门法律也采取了相同的立场。如《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例外情形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充分保护承运人。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自己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旅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如果旅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负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应当由承运人举证。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重病而死亡的。

  3.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适用上述规定。即在旅客人身安全保护领域,承运人的责任并不以金钱为对价。即使旅客依法未支付或者经承运人准许依约定未支付,或仅部分支付票款,在旅客的保障安全义务上承运人应一视同仁,具体到责任承担上,承运人对该部分旅客的赔偿责任与支付完全票款的旅客的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的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各专门法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也不一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有不同的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各专门运输法对承运人的赔偿的数额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规定,《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所以各专门法对赔偿限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承运人改变服务标准后其相关义务的规定

· 客运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及迟延运输的补救措施、责任承担

·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及旅客的协助配合义务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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