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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6   浏览量:541  
  


  在承运人履行客运合同的过程中,除了需要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外,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托运的行李负有相应的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上述物品、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按以下规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有过错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2)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这是因为托运的行李不是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托运办妥后,旅客将其对行李的占有、支配暂时移转给了承运人,旅客已经脱离了对行李的占有和支配,其从实质上讲,是货物运输合同,所以应当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适用民法典合同篇第十九章第三节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 承运人对旅客应当尽救助义务的规定

· 承运人改变服务标准后其相关义务的规定

· 客运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及迟延运输的补救措施、责任承担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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