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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律制度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基本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0   浏览量:1182  
  


  收养通常是为了满足收养人没有子女而渴望收养子女、组建完整的家庭的愿望。收养即使具有这样的目的,也必须依照收养的法律要求进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了收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即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该项规定,不仅落实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也与民法典总则中“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相衔接。

  之所以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这是因为任何被收养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民事主体,应当受到尊重;由于被收养人基本上是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因而送养、收养都必须以最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民法典收养章节中,有许多具体规定体现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比如,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等等。同时,为保障这项原则的贯彻落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

  理解和执行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应当把握好以下问题:

  (1)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体现为实现被收养人最佳利益,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应该从被收养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量,应切实满足被收养人的利益而非收养人的利益。

  (2)落实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是一个动态过程,除了严格执行收养条件、收养程序外,还应当通过后续的追踪评估,长期、定期、实地了解被收养人的生活状况,发现不利于被收养人情况的,社会的救济制度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依靠,帮助其解除和脱离不健康的收养关系。

  (3)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收养关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导。虽然民法典没有对“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但是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因素,可以借鉴国外制定的相关标准,在处理收养纠纷案件中综合加以考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的规定

· 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 禁止重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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