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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及其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0   浏览量:635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设立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理解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订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即只有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何谓危急情况,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

  (2)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的见证人需要和遗嘱处理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应当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即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见证能力,且不能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见证人应当亲自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全过程,不能由他人转述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方式为亲耳聆听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并将其听到的内容记录下来,注明年、月、日,由在场的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因情况紧急而不能即时记录的,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于事后补记遗嘱人口头遗嘱的内容,注明年、月、日,并由补记人、见证人签名。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该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并非直接归于无效,只有在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才归于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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