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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及其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0   浏览量:589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当事人发生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最有力的和最可靠的证据。

  公证遗嘱的办理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自申办。立遗嘱人应当亲自作出遗嘱,亲自申办公正,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不能由他人代办。

  (2)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须遗嘱人于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由公证员对该遗嘱或者遗嘱草稿进行审核,由遗嘱人签名,并应注明设立遗嘱的地点和年、月、日。

  (4)公证人员依法作出公正,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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