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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叛逃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6 浏览量:1301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国 (边)境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备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叛逃”,是指以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危害祖国和人民利益为目的逃往境外的行为,既包括从境内逃往境外,也包括合法出境而在境外叛逃。这里所称的“境外”,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
(2)行为人的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前往境外不归或者滞留境外不归,没有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不属于叛逃行为。
(3)行为人的叛逃行为是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的。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可按照逃离部队罪的规定处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千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叛逃行为,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必须具有背叛祖国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应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为来分析认定。凡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出逃的,因触犯我国法律,为逃避制裁而出逃的,以及出逃后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投靠境外的反动机构、组织的,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申请政治避难的等,都应认定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行为人因贪图享受、求学、婚嫁和其他一些个人原因出逃,在境外没有实施上述背叛国家言行的,不应认定其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二、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2)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3)申请政治避难的;
(4)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5)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6)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7)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条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