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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6   浏览量:1042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场上的友邻关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罪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处境危急”,是指友邻部队受到敌人的围困、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处于危难之中迫切需要救援的紧急情形之中。这里规定的“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其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和所担负的作战任务,有条件对处境危急的友邻部队进行救援,不予救援的行为。“友邻部队”,是指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而相邻的部队。既包括有隶属关系的部队,也包括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

  (2)这种行为是发生在战场上。

  (3)必须使友邻部队遭受了重大的损失。这里规定的“重大损失”,是指由于见危不救的行为,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的人员伤亡、物质损失、阵地失陷、舰船被击沉、飞行器被击落、进攻严重受挫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指挥人员是指在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在本罪中指挥人员则是对作战负有决策职责的领导成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予救援。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十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战斗失利的;

  (2)造成阵地失陷的;

  (3)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4)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5)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战斗失利的;

  (二)造成阵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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